第一百八十二条
驾驶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免体检)。
(二)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汽车类准驾车型驾驶证增驾非汽车类准驾车型的免考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三)到车管分所交验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增驾手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备案手续:
(一)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集体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二)持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三)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领取正式驾驶证时,由所在车管分所发给备案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的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到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写入交通管理信息后使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填写《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经体检合格后到车管分所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外地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外地驾驶员在京期间自愿申请换领本市驾驶证的,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暂住地的车管分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经体检合格后,到所在车管分所办理手续,办理时交存外省市转京的驾驶员档案材料。
(三)参加复试(随户口转入本市的,以及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1996年1月1日前开具的代培委托书的,在户口转入本市半年之内可免复试)。
(四)复试合格,换领本市驾驶证。
第一百九十条
部队驾驶证换领本市驾驶证的,按下列程序到所在车管分所办理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参加体检。
(二)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效驾驶证。
(三)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考试合格后换领本市驾驶证(持准驾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免试)。
第一百九十二条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一年内(以初次领证日期为准),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应按下列程序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一)到登记备案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培训部报名,报名时应交纳200元培训费。
(二)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为期三天(18课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三)学满课时的,按规定参加结业考试(准许补考一次)。
(四)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五)持《合格证》及《培训通知书回执》办理销分手续。
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 一九九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