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法规

  车辆法规

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牌证的

  1. 交验机动车来源合法凭证,包括:

    1、符合规定的销售发票第二联,交存第四联;

    2、国产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机动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3、中央、国家机关或部委调拨车的机动车调拨单;

    4、外地转入车的原车档及交易凭证;

    5、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

  2. 交验有关证明材料、交存复印件:
    1. 单位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法人代码证书;《机动车登记表》;《停车泊位证明》(城、近郊区);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2. 个人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应交验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表》;城、近郊区居民个人机动车的有效《停车泊位证明》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已领有临时号牌的交回临时号牌。
  1. 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待办凭证。
  2. 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登记备案。
  3. 15日内持备案证明、车辆照片、养路费交纳凭证、行驶证待办凭证到原发号牌车管所领取行驶证。

第二条 单位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返回

此项条款现已变更,具体可向交管局联系

第三条 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 返回

此项条款现已变更,具体可向交管局联系

第四条 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时限 返回

单位或个人办理《停车泊位证明》的,在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结果,如确认停车位有效,即开具《停车泊位证明》。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 返回

机动车登记备案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单位车辆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集体办理。
  2. 个人车辆,车主有驾驶证的随驾驶证的登记备案一同办理,车主无驾驶证的到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地址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
  3. 黑色牌照车辆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手续 返回

本市发往外埠的机动车辆申领临时号牌的,应到车管分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1. 交验下列证明材料:
    1. 国产车的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
    2. 进口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商检单和购车发票;
    3. 个人车辆的车主身份证或户口簿。
  1. 填写《临时号牌登记表》;
  2. 经查验外观及合格证与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相符并上线检验制动项目合格的,由总检签字、民警签字盖章后领取临时号牌。

第七条 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手续 返回

此项条款现已变更,具体可向交管局联系

第十条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手续 返回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到车管分所办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领有“京C/P”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京A”字头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驶证丢失的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再到牌证科办理。

  1. 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2. 到《首都交通安全报》办理登报挂失;
  3. 登报挂失之日起15日后补领行驶证。

第十一条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丢失)的手续 返回

机动车号牌丢失的,应按下列程序补领:

  1. 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
  2. 到《首都交通安全报》、车管所(含车管分所)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3. 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检测场验车合格后按规定补领号牌。

第十二条 补领机动车行驶证(损坏)的手续 返回

机动车号牌损坏的,应持损坏的号牌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直接办理补领手续,按规定领取号牌。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过户的手续 返回

申请过户的机动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
  2. 交存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凭证(二轮、轻便摩托车应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信托商店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交易凭证)。
  3. 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及证明:
    1. 个人车辆的,应交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并复印存档;
    2. 单位购买大、小型客车、摩托车的,应交存市控办,合资或私营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并交存复印件;
    3. 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提交原车档案、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可免交交易证明;
  1. 办理过户手续(领有“京A”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核对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变更的手续 返回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盖章签名后,到车管分所办理变更手续。

  1.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上级机关的批准证明或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2. 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 改变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及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审批。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部门改装,改装后持批准证明和变更项目发票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部门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4. 变更发动机、车身颜色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科或车管分所审批。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部门变更。变更后持批准证明、变更项目发票或厂家新车保修证明到车管分所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项目有改变的,机动车所有者应自改变之日起1个月内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返回

1996年1月4日以后注销的出租车,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出租汽车更新手续:

  1. 交存出租汽车管理局有关证明。
  2. 提交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处开具的《出租汽车治安审批合格凭证》。
  3. 到指定的检测场验车。
  4. 按新车注册登记的规定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科办理手续(过户给非出租运营单位或个人的,应持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的注销单注销原“京B”字头牌证核发新牌证)。

第二十一条 办理各种机动车手续的时限和收费规定 返回

办理各种机动车手续,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一律当场办理,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